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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动态】公开送达+普法宣传 法治教育入人心
时间:2025-04-03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、精准规范适用不起诉,促进案件质量管理,为不起诉案件再加一道关,近日,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会,对一起在校大学生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进行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送达,听取人民监督员、公安机关、值班律师意见,确保不诉权规范行使。

案件基本情况

樊某某系长春市某学院在校大学生。2024年12月6日,樊某某在小红书联系贷款一事,因轻信他人无息贷款的承诺,在明知可能用于非法资金流转的情况下,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,并协助取现10万元未遂。后经公安机关侦查,该银行卡涉及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,樊某某因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鉴于樊某某认罪认罚、系犯罪未遂,未造成电信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,又系初犯,犯罪情节轻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,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3月28日对樊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
宣告会现场

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、证据认定、犯罪情节,详细阐述了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。在人民监督员监督下,在公安机关代表、律师见证下,检察官向被不起诉人宣读并现场送达《不起诉决定书》及《不起诉理由说明书》。

人民监督员就樊某某的犯罪动机、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的目的、平时表现,是否有过类似行为进行了提问。经评议,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。


现场具结悔过

主持人对樊某某进行了公开训诫和严肃教育,向与会人员介绍行刑反向衔接制度背景和流程,并告知被不起诉人,“不起诉”不等于“不处罚”,樊某某亦表明自己对犯罪的认识和愿意接受行政处罚的态度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检察官责令樊某某具结悔过。樊某某当场书写并宣读《悔过书》,其对自己犯罪行为后悔不已,并作出深刻反省,表示能引以为戒、牢记教训,感谢检察机关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,随着6月份即将来临,樊某某将从大学毕业,届时她将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。

下一步,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采取更实举措,规范办案、充分说理,提升司法公信力,让检察机关行使不捕不诉权的过程更加公开,实现“制度监督+人民监督”贯穿办案全过程,保障检察权依法行使。

文字:周嵩阳

摄影:刘 瑶

初审:张译丹

复审:刘 爽 刘 全

终审:刘 健 高 薪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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